根据省《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从事教学工作,计算到2016年8月31日止,教龄满30年,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龄以从事教学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过去已办理过的教师不再办理。
二、工作要求:
1、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1份,正反面打印,连同电子稿上交部门综合办。
2、近期正面一寸照片1张,背面写上学院、姓名,交部门综合办。
3、部门填写《申报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一式1份,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材料上报要求:
请各部门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1份、《申报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一式1份和一寸照1张,连同电子稿于6月20日前交集团大楼705室。
宁波大红鹰学院人事处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