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办及报送工作,现将有关申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相关福利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相关规定,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获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持证教师可免费进入浙江省境内由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二、申办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申办对象: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
(二)年限计算规则: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从事教学工作,计算到申报之日前,教龄满30年。
(三)其他:已办理过的教师不再重复办理。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为有序推进证书申办工作,本次申报实行个人申报、部门审核、学校复审、上级终审的工作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1份(正反面打印),随表另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1张、本人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交申请表电子稿,统一报送至所在学院(部门)。
2.部门审核:各学院(部门)严格审核申报人员资格,统一填报《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所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6年9月24日前报送至学校人事处(行政楼A楼702-1)。
3. 学校审核上报:学校将于每年10月集中开展申报材料复审,通过后统一报送浙江省教育厅进行终审。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统一制作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工作说明
请各学院、各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摸排符合条件教职工,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申报工作规范有序。
人事处联系人:赵敏 联系电话:88052267。
附件:
1.《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2.《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
人事处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