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详情  

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21
 
 

 各部门: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的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的规定,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受聘或拟聘教师岗位,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并符合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二、报名方式:网上申报+资料上交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网上报名系统: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网报系统,根据提示流程逐步操作进行申报。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信息后,须用A3纸双面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思想品德鉴定表》如实填写后到本部门签署意见,并在“资料下载”中下载打印《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材料上交时间:2014年5月5日下午下班前。地点:集团大楼702(需由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上交到人事处)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与现场确认系统严格按设定的时间开放和关闭,凡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申请材料未补全的申请人,本次将无法进行认定。
三、材料审核及报送要求
材料初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须查看申请人及其材料是否符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各项条件、要求,并将该申请人《教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详细信息与其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由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统一上报到人事处(部门现场审核材料时需要申请人同时递交正本和影印件的材料,正本审核后退返申请人)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3纸双面打印);
2.学历证书正本及影印件(专科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影印件,国外取得学历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影印);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正本及影印件;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需由医生签署“合格”明确结论)
6.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填写,最后由人事处统一盖章);
7.《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影印件;(符合免测条件的可不递交)
8. 师范教育类专业证明正本或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正本及影印件;(学历证书上已反映是师范教育类的可不递交)
9.教授、副教授职称证书原件及影印件或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定文件及影印件;
10.提供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需与网报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同版;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的申请人按每人280元收取考试费。
四、此次教师资格的体检工作我校指定宁波市第二医院,请申请教师自行前往并按时上交体检表。
五、各部门上报材料要求
1、各部门须对申请人部门现场审核时递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原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场审核的申请人材料还须在影印件上逐份加签审核人姓名,不需要加盖各部门公章,统一加盖学校人事处公章。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3、申请人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或学校教务处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或者提交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成绩册上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实习考试合格成绩。
4、各部门根据《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材料清单》(附件1)顺序整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每一档案袋装一名申请人材料,档案袋面粘贴材料清单,袋内材料种类及数量须与材料清单相符,并按《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附件2)序号整理档案袋。
6、《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附件2)、《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表格(EXCEL)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报送,内容信息须完整无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附件3)“能力测试课程”栏必须填写,能力测试课程须是高等教育课程。
各部门需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
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因特殊原因需更改信息的,由本人填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附件4),将更改信息证明材料一同上报人事处,符合要求的,由学校将材料一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下次认定时统一办理。证书遗失、损毁需补发换发的,依照《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进行办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静   电话:88052197,地址:集团大楼702
附件:1.《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材料清单》
2.《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
3.《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
 

人事处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