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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30
 
 

 

本单位职工若发生工伤,应第一时间告知人事处(联系人:庞碧霞,联系电话88052267,办公室304),并由委托人来人事处领取《工伤告知书》送往诊治医院,经医院主管医生签字,盖医院公章后,将《工伤告知书回执单》返还人事处备案。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上下班路线图;(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突发疾病死亡事故,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
1、以上1至6项为必备申报材料,7至14项分别为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事故申报时应当提交的附加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纸张大小为准。
2.《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仅适用于简易工伤认定申请时使用,简易工伤认定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伤害职工已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规定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到第十六条,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人员在诊治期间,不得使用医保卡,使用后,相关费用不能据报销。
附: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
宁波市第一医院
28
段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2
宁波市第二医院
29
江东眼科医院
3
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
30
江北区白沙医院
4
宁波市李惠利医院
31
江北区祥星医院
5
宁波市中医院
32
江北区慈城镇医院
6
宁波市传染病医院
33
北仑区柴桥医院
7
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34
北仑区新矸医院
8
镇海龙赛医院
35
北仑区怡和医院
9
镇海区中医医院
36
宁波庄市佩珍医院
10
西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37
宁波港务局职工医院
11
海曙区鼓楼医院
38
镇海炼化医院
12
宁波市康宁医院
39
江北区洪塘镇卫生院
13
宁波市保黎医院
40
江北区人民医院
14
北仑区宗瑞医院
41
大榭开发区医院
15
海曙区南门医院
42
宁波市第六医院
16
海曙区灵塔医院
43
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
17
海曙区湖西卫生院
44
宁波三健医院
18
海曙区白云医院
45
东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9
江北区姚江医院
46
宁波市镇海区蛟州街道后施医院
20
江北区孔浦医院
47
宁波北仑区大契镇卫生院
21
江东区白鹤医院
48
镇海区蟹浦镇卫生院
22
明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9
宁波镇海区九龙湖镇卫生院
23
宁波光明眼病医院
50
鄞州区梅墟医院
24
宁波开发区医院
51
鄞州区钱湖医院
25
开发区中心医院
52
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26
解放军一一三医院
53
鄞州骨伤科医院
27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医院
54
九二九一九部队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