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大红鹰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富管理学院 文章作者: 秩名 发布时间: 2017-11-13 14:35:00

学校各单位: 《宁波大红鹰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已经 2017 年学校第 14 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规范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孵化高质量学生科研成果,根据国家、省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项目主要指由学校发文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校级科研项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发文立项的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发文立项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其中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含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将重点培育,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和“挑战杯”、“互联网+”等竞赛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科研项目,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成员由团委、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科研副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 学校大学生科研工作委员会统筹管理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管理、经费审核、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分工是:团委负责项目立项、结题验收、成果汇编等工作;科研处负责推荐评审专家,协助团委做好立项和结题评审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与学生科研成果相关的奖学金认定和奖励工作;各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评审、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生科研项目实行两级申报制度,原则上校级、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采取“递进式”的申报评审方式;立项资助坚持公正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 

    第五条 学校聘请具有一定学术声望,且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对科研项目立项、结题和成果进行评审论证。 

    第六条 申请科研项目一般为 1-5 人,其中负责人 1 人,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应有 1 名相关学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作为指导教师,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超过 2 人。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名额以各学院上年度立项数为基 数,并依据上年度结题率上下适当浮动。上年度结题率高于 95%的学院可增加 10%申报名额,结题率高于 90%低于 95%的学院申报名额不变,结题率低于 90%的学院减少 10%申报名额,结题率低于 80%的学院减少 20%申报名额,以此类推。 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挑战杯”、“互联网+”赛事省二等奖及以上作品的所在学院,在下年度申报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时按照获奖数增加相应名额。 

    第八条 学校每年 4 月份集中开展校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申报工作,12 月份集中开展省级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各学院根据校团委分配的项目立项数,组织专家评审选拔项目,并按照评审得分排序排名后上报至校团委;校团委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课题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指导教师,如确需更换,须在项目立项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换。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职责,从课题选题、研究内容、研究设计,以及立项后的研究过程、报告撰写、结题鉴定、经费使用等各环节给予指导把关。 

    第十条 学生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申报书内容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对研究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因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如毕业、休学、退学等)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研究的,由各学院团委及项目指导教师从项目组成员中挑选一位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由学院团委提出书面说明,交校团委审批。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由校团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间如涉及项目内容更改、完成时间延期等,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校团委审批。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由校团委统一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学校将撤销立项项目,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减少项目所在学院下一年可报项目数。 第四章  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各学院指导完成,校团委抽查。省级及以上项目中期检查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检查程序及内容参照校内大学生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不合格,学校将暂停项目后续资助。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项目:(1)无故未按申报书规定时间进度进行研究;(2)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其他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项目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并结题,上一年度项目结题后方可申请下一年度项目。因故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计划完成前 1 个月向学院递交项目延期申请,并向校团委备案;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由校团委统一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1)校级科研项目申请结题时,负责人需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研究成果。经所在学院根据项目结题要求进行初

审后,报校团委验收。 (2)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根据上级政府部门文件执行,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前,学校将对项目进行预结题验收。结题验

收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相关研究成果及材料。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项目,不予结题:提供的科研成果和验收资料不符合结题要求的;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学生科研经费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重点项目:人文社科类 800-1000 元/项,自然科学类和科技发明制作类 1500-2000 元/项; (2)一般立项资助项目:人文社科类 400-600 元/项,自然科学类和科技发明制作类 600-800 元/项; (3)一般立项不资助项目:无资助经费; (4)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学校给予配套资助; (5)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实践活动,孵化优秀成果,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所有级别的立项课题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总额,分批拨款的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后,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 50%,项目验收结题后再拨付剩余的 50%。 

    第十七条 根据《宁波大红鹰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甬红院〔2017〕73 号)相关要求,由指导教师对票据进行初审签字,经学院科研副院长签字后,自行到财务处报销。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拨款:(1)经费挪作他用的;(2)经费使用帐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3)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科研项目奖励分为对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 学生科研项目获校级、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后,各学院可根据《宁波大红鹰学院素质拓展课程积分认定办

法》奖励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素质拓展课程积分。 学生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获得的专利及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可根据《宁波大红鹰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奖励学分认定办法》获得奖励学分。 

    (2)对指导教师的奖励,教师指导学生科研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各学院可依据学生科研项目等级制定指导教师奖励方案;教师指导学生科研项目计入育人工作量,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教学业绩考核等教师考评的重要依据。 

    (3)凡项目结题和项目成果获多种奖励,奖励按就高原则,以团队为单位发放,由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十九条 惩罚措施 (1)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身份申报任何学生科研项目; (2)一旦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项目负责人须退回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以负责人身份申请任何学生科研项目。 (3)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追究行为人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大学生科研项目指导教师的奖励不再依据《宁波大红鹰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实践活动指导教师奖励试行办法》(甬红院〔2011〕28 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宁波大红鹰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红院〔2014〕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