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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7-02 13:45:58


甬科计[2011]53号

发文单位: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1年06月02日

主 题 词:科技创新 管理办法 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 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以本市地域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主体,提倡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应用型专家共同组建既有学科前沿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性科技创新团队。
  第六条 创新团队以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对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科技惠民等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的应用型研究和产业化研究,或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从事的研究在国内同行中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可行的项目研发实施和人才培养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非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具有实现产业化的初步商业计划书。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学术道德,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近五年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一般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浙江省突出贡献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等。
  第二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为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担任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负责人等。
  第九条 创新团队需具有合理的人才规模,研究型、应用型人才搭配得当,能围绕同一技术领域进行“产学研”紧密结合研究的能力。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良行为,是在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
  第二层次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4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对所属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拟申请的创新团队通过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
www.nbsti.gov.cn)完成网上申报,并直接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建设方案合订成册,由归口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选,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团队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会议答辩与评审,产生宁波市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宁波市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书面异议,组织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建议名单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创新团队,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公布,命名为“宁波市重点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与市科技局签订《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任务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为认定的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团队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状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人才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费使用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等。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运行评价机制。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动态检查和评估。
  对连续2年不能完成《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规定指标的团队将终止项目,并收回结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建设周期内,团队成员前三位有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依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团队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在建设周期内前三位成员不得申报市级其他科技项目,确保有充沛的精力建设团队和开展工作。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单位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报,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程序进行复评。
  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要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同意。
  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由市科技局汇总,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给予第一层次创新团队300万元—10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给予第二层次创新团队100万元--3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项目实施第一年根据项目建设期限预安排部分支持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检查和评估情况安排项目支持资金。
  创新团队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能力建设和从事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测试费、差旅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管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经费使用严格按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2006】160号)和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甬科计【2009】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项目完成后,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财政部门将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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