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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8-09 13:26:54


2013年8月9日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以下简称“课题”),实现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研究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工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课题、招标课题和委托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人才研究课题主管单位,人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人才所”)为课题管理的职能处室。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课题选题与发布、招标课题申请、招标课题立项、委托课题立项、课题管理、课题结题与研究经费、课题经费与划拨等方面。

    二、课题选题与发布

    第五条 研究方向

    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人才工作的新要求,确定年度人才调研工作主题,围绕人才发展战略、人才工作一系列实践和理论问题提出若干项专题,依据主题与专题确立年度课题研究的重点方向。

    第六条 选题确定

    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调研主题和专题,由人才所提出年度课题研究工作方案,负责实施年度课题选题及确定课题目录,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课题发布

    根据报批情况,以公文形式将招标课题申请通知相关单位,同时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网站分栏为“宁波决策咨询网——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规划公报”——“人才研究重要课题”。

    三、招标课题申请

    第八条 招标课题申请资格

    课题申请人应是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的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行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两名同领域与上述相应学位、职称、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以证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九条 申报材料填写

    (一)课题申请人务必仔细阅读关于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容,认真做好审题工作,准确理解研究要点,严格按《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课题评审活页》(以下简称《评审活页》)上的要求认真填写,否则作无效申报处理。

    (二)《评审活页》是向评审小组提供的重要材料。填写的主要内容:根据课题题意,阐述本课题的研究要点;根据研究要点,撰写课题研究成果的初步框架及其主要观点内容;根据研究任务,阐述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根据研究任务,提供课题组成员的研究基础,包括曾经主持或承担与本课题相关的课题成果、调研报告、论文和著作等。

    (三)同一申请人在同批课题申报中限报其中1项。申请材料必须在申报通知所限定的时间内送达,逾期不予受理。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交Microsoft Word电子文档,并在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人才课题申请”字样。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加强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属于高校申报课题的,一般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组织申报。

    四、招标课题立项

    第十一条 招标课题申请预审

    招标课题申请预审由人才所负责组织实施,初审重点包括课题负责人资格、申报材料填写规范性、内容观点创新性等情况。对于初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将作为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课题立项评审

    (一)召开立项评审会议。课题立项以会议形式集中评审。人才所负责课题评审会议筹备工作。

    (二)推荐立项名单的方法。根据课题立项评审方法,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评审活页》进行评审,采取投票方式推荐立项名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带资金或具有配套资金的申请人。

    (三)人才所根据评审会议推荐的立项名单,整理评审材料报分管领导,由中心党组会议决定最终立项名单。

    (四)人才所根据党组决定,起草立项文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委托课题立项

    第十三条 委托课题的确立依据

    课题通过委托方式,将一些研究领域特殊、成果要求特殊、研究时限较短和内容专业性较强的课题委托于具有特殊专长、较强研究能力、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以便更好地完成研究任务。

    重点课题的立项参照委托课题立项办理。

    第十四条 课题委托前准备

    根据拟委托课题的研究内容,人才所负责做好委托课题负责人的遴选工作。在掌握候选人研究能力水平和与候选人进行充分交流的基础上,筛选出委托对象。

    第十五条 委托课题的立项

    (一)召开委托课题立项会议,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审定委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出具体立项意见并报批。

    (二)人才所负责起草立项文件,经批准后向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文,公布立项名单。 

    六、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合同签订

    根据课题立项文件要求,由课题负责人在中心网站上下载合同书样本,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前来中心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十七条 课题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进度、研究质量、课题负责人。确有需要,须在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中期管理

    (一)课题中期管理形式。中心以多种形式对课题中期研究情况实施管理。课题组要向人才所提交课题研究的初步成果,课题管理方要对课题研究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管理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研究方案,确保研究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 课题撤销

    因课题研究不符合立项要求、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违反财务制度、未履行合同约定等情形的,由人才所提出课题立项撤销意见,报中心党组研究决定。对撤消课题立项的,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并规定该课题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主持申报本中心人才课题。

    七、课题结题与研究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成果提交

    根据课题合同约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必须提交研究报告。有条件的课题组,应同时提交用于中心《决策参考》、《信息参阅》的研究成果转化稿,或提供课题研究报告被编入市级重要活动材料汇编、作为市级部门政策制定参考的相关书面证明。以上材料是决定课题以何种方式结题或能否予以结题的基础。课题组公开发表与本课题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不作为课题成果应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类型

    (一)第一类,按照课题合同约定要求,课题组提交课题研究报告的同时,又提交成果转化稿,并被中心《决策参考》或上报信息录用的,可直接认定为结题。

    (二)第二类,按照课题合同约定要求,课题组只提交课题研究报告,成果转化由课题组以外成员成功转化的,包括被中心《决策参考》或上报信息录用、编入《宁波人才发展报告》、进入市级重要活动材料汇编、作为市级部门政策制定参考等其中之一情形的,且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的,可直接认定为结题;课题组提交的课题研究报告通过专家鉴定通过的,予以结题。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题的情形

    因课题立项被撤消、课题研究周期超出约定时限、课题研究报告不符合第一、第二类结题类型的,均不予以结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题办理

    (一)对于符合第一、第二类结题类型条件的,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结题名单,并以公文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结题名单公布后可办理结题手续。

    (二)按合同约定和结题类型,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三)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对于课题组转化的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或上报信息采用、编入《宁波人才发展报告》的,将颁发《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成果转化证书》。

    八、课题经费划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拨付

    课题经费在课题结题名单公布后一次性划拨。属于第一类课题结题类型的,拨付课题经费100%;属于第二类课题结题类型的,拨付课题经费70%。不予以结题的,不拨付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票据的开具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结题文件后,按要求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开具正规票据。票据上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提供银行开户账号,注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立项编号、课题名称必须与立项文件中明确的相一致,同时还应注明经费额度、开票日期、票据经办人、票据提交日期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课题申请、立项、结题、成果转化等相关文件,招标课题申请书以及评审活页,课题合同、研究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材料,由“中心”统一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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