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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5-09-07 14:13:04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艺术科学研究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省部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厅计划内的文化科研项目,其他被列入国家、省部级、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文化科研项目,依照管理权限参照实行。

    第二条 浙江省文化厅所立文化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无偿的方式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研项目范围包括:

    (一)文化科技:包括艺术科技,电影科技,文物保护科技,图书馆科技,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及其它文化科技。其中:

    1、艺术科技是指艺术教育中的科学选材与科学训练、演员保健与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剧场建设与舞台技术设备、演出服装、道具及化妆、群众文化娱乐器材设备、乐器的改革与研制、美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2、电影科技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及电影教学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3、文物保护科技是指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保护与修复,出土、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陈展技术、考古调查、发掘技术等。

    4、图书馆科技是指图书馆管理的自动化、非印刷载体及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图书传送设备的研制及文献的保存、保护等。

    (二)艺术科学研究包括: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文化学研究、戏剧研究、影视艺术研究、音乐研究、舞蹈研究、美术研究、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及综合研究。

    第二章   课题项目申报

    第四条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原则上面向全省文化系统,凡热心于文化科技、艺术研究的机构及文化工作者、科研人员均可根据第三条内容,及文化事业发展的现状、趋势,自主选择、设计课题,并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五条 极少数急需的重大文化研究课题和攻关项目,经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文化厅采取邀请招标或实行特别委托的方式研究。

    第六条 文化科研课题的设计要结合浙江地域特色,重点加强我省文化建设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要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突出前瞻性、重要性、科学性、应用性、学术性,营造文化科研学术上的繁荣;要兼顾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要将选题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结构的调整与合理布局结合起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以全省文化系统的机构为主,同时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2、申请项目必须结合我省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立论根据充分,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申请者与合作者必须具备实施该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基本工作条件、研究时间,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主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课题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5、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6、申请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开题报告》,并按一式2份(1份原件,1份复印件)申报期内寄交省文化厅科研管理部门。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对开题申请书进行审查和筛选,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承担课题管理及信誉保证。

    第九条 浙江省文化厅每年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按时结题率进行统计,按时结题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的70%,按时结题率低于60%的,当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条 省文化厅文化科研年度课题的申报受理时间,无特殊情况下,为每年的1—3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论文、研究报告须在1年内完成,专著、新产品研制及其他应用技术类项目须在2—3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厅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1、未按规定填报《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开题报告》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进度情况表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的;

    3、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省文化厅以上(含省文化厅、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超过2项的;

    4、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由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浙江省文化厅推行行政决策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十五条 文化科研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经资格审查后,由省文化厅课题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评议,采取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评审组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优先立项。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文化厅发文公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课题完成所需经费的配套部分或自筹部分,及其他经费来源证明,并与浙江省文化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课题一经立项,其申请的《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开题报告》、《科研项目合同书》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承担协议书,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课题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编著或一般性的译著;

    2、教材编写和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以编撰丛书为目的;

    4、已经立过项的选题,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省文化厅年度课题立项情况提出年度补助计划,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后执行。课题补助经费是指省文化厅拨付用于开展文化科研的经费,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对课题补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承担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提交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支配使用课题经费,所有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省文化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使用范围,具体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费、鉴定验收费、以及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补助额度和落实的配套经费编制支出预算,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文化厅课题补助经费的拨付按照课题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鉴定或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七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以及超范围使用或挪用科研补助经费的,省文化厅即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并同意结项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帐目,如实编制课题经费使用决算,并接受省文化厅检查。课题经费结余部分,可适当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奖励。

    第五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11—12月,由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省文化厅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未能按时完成,须延期的;

    7、中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建立文化科研档案,规范课题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课题组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资助经费、课题配套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结题、鉴定、发表或出版情况;课题奖惩及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六章   课 题 结 项

    第三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评估、验收等)、正式出版或在省级一级以上刊物上正式发表方可结项。

    第三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文化科研项目由课题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鉴定必需的相关材料,由省文化厅参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部关于科研项目鉴定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4、已经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省一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的论文。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申请结项,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文化厅。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文化科研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字样。凡经省文化厅同意结项的课题,由省文化厅颁发《浙江省文化厅科研规划项目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文化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政部门决策、繁荣文化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文化厅将建立文化科研成果库,并定期开展成果发布和评奖工作。评奖工作每三年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浙江省文化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浙江省文化厅发布的《浙江省文化厅科技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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