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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4-21 18:4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我省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我省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四年,资助经费一般为30-50万元,其中数学、管理类一般为20万元。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批准项目资助;

    (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四十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主持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在国外研究机构专职从事基础研究的工作经历;

    (五)申请人须为正式受聘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一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规定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视具体情况并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批准,同时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时,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的评议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已取得的学术成绩以及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择优选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答辩评审会。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并考虑管理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专家以投票方式推荐资助项目,推荐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创新条件以及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的支持条件;

    (三)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并根据评审组专家的推荐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进行公示。

    拟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项目评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不予资助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认为不予资助决定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影响评审结果的,重新对申请人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复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不予资助项目经复审程序后确定为拟资助项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该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不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所在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审查报送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的,责令其在十日内报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作出终止该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资助项目研究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二次,每次一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六条 自资助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全面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并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将研究成果记入个人学术成果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十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的;

    (二)提交的结题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结题材料后,应当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承担国家基础研究项目情况;

    (六)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结题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

    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予以补充填报。

    第三十一条 发表、介绍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转入项目以及奖励等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二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要求的项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限制,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可与依托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科金发〔2010〕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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