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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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1-22 15:06:56


 

第一章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育、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内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管用于全校范围。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体制。校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可委托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处是从事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并对全校各部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一名副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落实。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节   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卫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安全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学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外来人员。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节   各级责任

 

第七条  学校校长在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计划、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事端和安全隐患。

    4.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的职责是:

    1.业务上指导各部门搞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对师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安全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组织并发动师生参与“四防”工作,维护学校内部稳定和校园安全秩序。

    2.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协助学校领导解决和处置安全防范方面的问题。

    3.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保卫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4.调查处理违反校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破坏校园安定和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违纪案件;负责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组织对发案现场的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追查学校内部发生上述案件和事故的情况和原因,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6.组织实施校园消防管理,组织训练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7.指导学生治保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提高治保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发挥治保人员联系群众的桥梁及骨干作用。

    8.负责对校区内的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9.完成校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并领导小组的工作。

    2.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3.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校纪教育,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做好处置工作。

    4.落实好本部门内部的值班制度。

    5.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师生个人职责是: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并协助、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树立自我防范意识,经常性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发生案件或安全灾害事故,应奋力抢救、及时报案,并保护好发案现场。

5.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节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建各级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学生会内设文明纠察部等群众组织,组织广大师生参加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保卫处搞好校园安全。成立校园110,承担“服务师生,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建立校卫队,承担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通过签订《安全、综治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校把对教育、科研、管理、生活关系重大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予以重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的确立与调整,须经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同意,并建立档案、报公安部门备案。

    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制度,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意见,及时整改。

    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适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

    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技防设施,落实“三防”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包括添置贵重仪器设备),负责建设的部门应同步落实“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安全灾害事故)设施,项目设计会审要征求保卫处意见,竣工验收应有保卫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

 

第五节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具备下列之一者,由保卫处提请给予表彰或奖励。

    1.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措施有力,在“四防”方面表现突出的。

    2.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救师生员工生命财产、保护国家财物安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大线索的。

    4.热心安全保卫工作,经常参与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的活动或调解安全纠纷,表现突出的。

    5.保卫处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奖励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  奖励费用由学校解决。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由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对安全保卫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或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疏于管理、疏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灾害事故的。

    2.有安全隐患或安全灾害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3.部门内部安全工作保卫制度松弛,安全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4.不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内部安全问题突出的。

第十九条  需给教职员工及学生进行处分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赔偿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财物被盗、被诈骗,故意隐瞒不报的,追回的财物全部上交学校。

第二章  校园秩序综合治理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干部、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  本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本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本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以下简称校园秩序)。

第四条  本校校园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各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出入学校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或本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章、证件。

    非本校人员来校,凭个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能入校。

    依照本条的规定进入本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本校校园安全秩序。

    车辆出入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物资离校要有离校证明,办理离校手续。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校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六条  非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校务工、经商、学习等业务,需短期(3天以上)居留校内,须向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和申领《临时出入证》,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暂住证》。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禁止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身份不清或有犯罪嫌疑人员。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校保卫处有权责令违规人员限期离开本校。如违规人员在校期间有其他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留宿人要承担道德、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为规范校内宣传品管理,美化校园环境,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指定的广告栏上,并且要盖有张贴单位的印章。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校有关部门同意,校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张贴各类启事广告必须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校保卫处有权对宣传品、印刷品予以清理、收缴。

第八条  外单位需在本校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分别请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社团使用本校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社团或者个人擅自使用本校广播、电视转播设施。

第九条  社团组织或个人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人等,并保证上述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与规章、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干扰校内秩序、损害国家和学校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等。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损坏国家和学校财产的,由保卫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校园秩序,禁止在校学生承包录像放映、广告发行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校园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和其他活动。

    不准侮辱、漫骂、殴打他人;不准起哄闹事;禁止以任何形式参与“黄、赌、毒”;禁止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禁止酗酒、打加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校内人员按有关校纪处理,校外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不准擅自搬移、挪用消防器材;不准擅自拉接用电线路,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学生宿舍中点蜡烛、楼内焚烧废纸杂物等使用明火的行为;未经批准校内不准燃放鞭炮、烟火,施放氢气球等物。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教学区严禁车辆通行;自行车须文明骑行,整齐停放。

    严禁在校内的道路、体育场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地方堆放杂物及放置各类设备。如需在校内堆放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堆放。

    外来建筑队,施工队确因施工需要在校内堆放货物、设备及搭设建筑工棚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在施工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必须拆掉工棚,撤出所有的设备,移走剩余货物,清除建筑垃圾。过期未撤的,按无主物处理。(以料抵工)

    校园内禁止射猎,禁止豢养家畜。

    对违反上述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之一的,保卫处有权依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依据约定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提请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成立学校内部学生社团或出版校内刊物,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

    本校内部各类团体、组织和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本校的制度,接受本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当即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在校园内创办各类公司实体或办厂开店等经营活动的,要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支付安全管理费并保证不影响和妨碍校园秩序,所属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禁止无营业执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离开本校,或者依据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参照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将校园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节 《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范围

    在校内有违反《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

    违约金适用对象限于:与本校有约定,愿以经济担保不发生《校园秩序综合治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反秩序管理的行为,比照下述第三条——第六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罚。

    第二条: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并可酌情收取10200元的违约金;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内人员提请校纪处分,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1.采用非法手段(爬墙、钻洞、翻门)进出学校;

    2.转借或使用他人证件;

    3.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伪造证件、私刻公章或偷盖公章;

    5.在临时工宿舍擅自留客;

    6.擅自在校园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7.故意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公共场所喧哗吵闹;

    8.购买,使用来路不明或牌证不全的车辆或其他物品;

    9.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

    10.男女非法同居、混居;

    11.结伙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12.在校园酗酒或酒后肇事;

    13.损坏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污损校牌标志;

    14.擅自在校内豢养家畜。

    第三条:凡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并可酌情收取50200元的违约金。

    1.擅自移动、损毁消防器材或禁令标志;

    2.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3.堵塞消防通道;

    4.在禁烟(火)区违章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5.其他各类违章用电用火;

    6.因施工挖掘坑穴,未设安全防范设施或禁示标志;

    7.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

    8.车辆违反禁示标志行驶;

    9.组织大型活动,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有不安全隐患,经提出整改要求不予改正的。

    第四条: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语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或收取10200元的违约金;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提请校纪处分,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

2.侮辱、漫骂他人;

3.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

4.以猥亵的语言、举止调戏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5.武力或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6.藏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7.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者,除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收取102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校内人员提请校纪处分,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1.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少量公私财物;

2.故意损坏、玷污公私财物;

3.在校园人文景点或其他重要场所涂写、刻画;

4.窝赃、买脏或销赃;

第六条:其他

1.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实施违反秩序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2.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可加重处罚;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行为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3.实施违反校园秩序行为的工具可予以没收,违禁物品上缴公安机关;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

4.违反本规定被处以收取违约金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不缴,每日以违约金额1%收取滞纳金。

违约金与滞纳金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开具学校统一的收款凭据。

  

第三章  校园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节  干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工作,确保校区安全秩序的稳定。

    二、坚守值班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调整好值班员。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时要冷静,讲究方法,以理服人,不耍态度。

    四、对一般安全纠纷或案件,在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对重大刑事、安全案件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告校领导,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向公安“110报警。

    五、发生火警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有形成火灾的趋势,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请求救援。

    六、对警卫人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反映他们的工作要求和存在问题。

    七、对来电来访人员,应给予热情的接待并告知解决途径,不得拒绝。

八、详细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检查。

 

第二节  门卫制度

 

一、进出校门卫应主动出示证件。

    1.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凭胸卡,临时来校工作和施工的人员须凭“临时出入证”或“进校施工联系单”。

    2.外来联系工作、探亲访友、参观访问或其他业务活动应凭有效证件办好批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新闻单位采访必须经有关部门接洽后登记入校,涉外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接洽后登记入校。

    3.无证件人员不得入校,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二、出入学校的人员,不准携带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刀具、枪械、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等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确因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出入。

    三、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缓行,按交通标志的规定行驶,并主动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须经保卫处同意,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四、物资出校门,须凭有效出校证明。私有贵重物资,凭本人合法证件或经门卫登记有关证明。公物应按其类别凭各主管部门出具的“物资出校证”,经警卫人员检查无误,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无有效证明,警卫有权扣留物资,待补齐手续后放行。

    五、凡进出校门的人员,必须自觉服从警卫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警卫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节   巡逻制度

 

一、学校校卫队及“校园110”警卫人员实行24小时全天巡逻制。

二、巡逻目标为学校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教学区、生活区及校园周边重点地段等。

三、校内具体巡方式为:校卫队依巡更点的设置分时段进行巡逻,校园110则针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地段进行灵活多变的巡逻检查。

四、巡逻时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1、发现火灾即采取防火应急预案。

2、发现有人作案时,应全力抓获,并保护好作案现场,根据情况及时向学校行政值班报告或报地方“110”

3、发现校内有形迹可疑的人员时,应立即盘查。

4、发现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轻微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协同派出所作出处理。

五、巡逻人员应主动与各部门值班人员保持联系,协调一致,发现问题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巡逻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巡逻结束,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节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外借,实验室改造与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严格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

    三、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四、使用电炉、电热设备时应有专人看管,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五、实验室内使用明火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得擅自离岗,确保安全。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负责本室消防器材的保管和维护,并对消防器材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更新。

    七、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清点工具、设备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和火源。

    八、国家和省级实验室列入安全保卫的重点,作为要害部位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九、对违反上述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赔偿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与主管领导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五节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格执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的收、发、退、销等手续规定。

二、加强对剧毒危险品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专柜)保存、建立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等制度。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无保管条件的单位,领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所需量。

三、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所接触的危险品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

四、保管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必须分类储存,库内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五、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危险品存放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要落实,库房内外严禁烟火。危险品库应有专人昼夜值班,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第六节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必须结合实行制订,落实各种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适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凡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根据实行需要配备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

五、非本部位的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六、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自查并作记录,学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增强保密观念,不得向无关人员汇漏重点要害部位的有关情况。

 

第七节   校园公共娱乐场所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下列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1.文化、娱乐、体育场、体育馆、师生活动场所、运动场、篮球场等活动场所和校园休闲点。

2.饮食、生活、服务场所,包括食堂、餐厅、浴室等。

3.营业性场所,包括商场、商铺、理发店、洗衣店等。

4.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应进行安全管理的场所。

二、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校区公共场所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各部门、校属产业和各经营点业主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共同搞好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各经营点业主,须在10天内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定期检查安全,及时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三、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活动,主办部门除应依照《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提出申请,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外,一般应在举办活动的7天前向保卫处通知,会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制定安全措施预案,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维护秩序的必需人员。

四、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音量,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

    五、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要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1.宣传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安全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3.建立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防火、防盗工作,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

5.及时向保卫处通报安全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安全,刑事案件及灾害性事故。

 

第八节  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大型文体活动指参加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集会、演讲、讲座、报告、舞会、体育比赛等活动。(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活动除外)

    二、活动必须主题明确,主旨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得干扰校园秩序。

    四、活动必须由团委、学生会或班团支部、班委会、社团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均不得自行举办。

    五、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前72小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若邀校外人员参加的,还须保卫处审核批准。

六、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者应对整个活动有一个周详、严密的安排,并落实安全责任人。

 

第九节  宣传栏安全管理制度

 

    一、宣传栏是校内张贴海报、通知、启事、布告、简报、画报等(以下简称宣传画报)的指定地点、场所。除宣传栏和学校指定的地点外,其他场所不得张贴。

    二、宣传栏内张贴的宣传内容必须合法、健康、真实,张贴前须先征得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在张贴宣传画报上加盖部门印章。

    三、外来单位需在我校张贴宣传画报的,必须经接洽部门加盖印章,再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张贴。

    四、遗失启事,失物招领等个人张贴亦需到相关部门同意后,在规定地点张贴。

    五、不得在校园内任意张贴标语、口号,对确需宣传的应采用挂横幅等形式;禁止擅自在学生宿舍内散发宣传单等。严禁在校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校内张贴推销商品等营利性活动的宣传画报。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宣传画报、保卫处可责令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或由保卫处安排人员清理并由责任人支付清理费用。

    八、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依照校纪、校规中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节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管理

    1.外来机动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内,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许可,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入校,离校时,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机动车出入校门应自觉接受检查。

    3.在校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须低速慢行,严禁在校区鸣号。未经许可,机动车不得驶入禁行地区。

    4.外来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不得影响道路畅通。未经校保卫处同意,外来机动车辆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

    二、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管理

    1.在校内行驶的自行车必须证照齐全,车锁等装置及车况完好有效。

    2.自行车出入校门须下车推行,临时进入校内的自行车须经门卫(警卫)同意后方可进行。

    3.骑自行车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4.骑车时要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离开车座骑车,骑行时不得戴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不得在道路上互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准骑车带人或车速过快。

    5.自行车应整齐停放在停车区内,做到“车辆要靠紧”。未划定停车区的部位,可停在管理人员指定的临时停放点。

6.禁止在楼道、饭厅及各公共场所内停放自行车。严禁在路中、花坛内、草坪上及交通道口乱停乱放。

7.严禁偷骑、偷开他人车辆,严禁偷拆他人车辆部件。来历不明、遗弃无主的自行车,由保卫处统一收集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道路管理

    1.校内各主要道路上不准进行篮、排、足球、溜冰等有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2.不得在主要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教练各种机动车辆。

    3.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在道路上堆放,晾晒物品。

    四、责任赔偿

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伤害事故的肇事人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节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外来人员指工作或居住在校区(含在附近租借居民住宅)的非本校正式师生员工,其中包括农民、建筑工、临时工和各进修班、培训班、证书班、旁听生及租赁学校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人员等。

    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接收和用人单位要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教育,督促他们及时申报临时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拟在校工作或居住30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在到校10日内到相关部门申报住宿登记,并到保卫处备案。

    五、拟在校工作或居住7日以上,30日以下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应在到校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填写《临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申领《临时出入证》。

    六、拟在校工作7日以上30日以下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组织办学班的部门核实身份后,在3日内向保卫处提供名单及附学员本人照片的简历资料。30日以上的必须申领《临时出入证》。

    七、对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登记管理,50人以上的活动应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拟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或商请保卫处协助安全管理。

    八、外籍人员或重要嘉宾来校讲学、进修、交流、参观等,接洽单位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协调有关保卫事宜。

    九、租赁学校房屋(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凭出租房屋部门和校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法人代表或业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缴纳安全管理费与安全担保金。

    十、校内有关部门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场地),经校批准后,到保卫处审核备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承租人一起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来校施工的建筑队或维修队等集体单位,要在进住场地7日内,主动向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行为作斗争。

    2.能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

    3.积极提供重要线索或有关证据,对破案有功的。

    4.其他应奖励的行为。

    十四、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或规定,有下列之一者,收取当事人及用人单位200元以下的违约金(限有约定的单位和个人)或勒令离校的处理。

    1.雇用无身份证人员。

    2.外来人员来校后,不按上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3.违反行为守则,屡教不改,造成后果的,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酌情加重处罚。

    4.拒绝或妨碍学校管理的。

5.其他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根据有关校规确认)。

 

第十二节  图书馆安全制度

 

一、图书馆是消防重要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和防止破坏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图书馆内不准放置任何易燃易爆物品。空调、电灯、电扇及其他电器随用随关,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电源,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检修。

三、图书馆内严禁吸烟,不准吃零食,不准在馆内休息。

四、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巡视库房,下班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非开放时间,任何人不得在馆内逗留。

五、要经常检查馆内消防设备,馆内工作人员必须懂得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六、坚持执行图书入库制度,对不符合入库手续和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馆内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和给以罚款。

七、图书馆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定期督促检查。

 

第十三节  档案室安全保密制度

 

一、档案室是机要部门,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档案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和随意传播。 三、经常检查库房和档案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认真处理。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守机密。在调换工作时,对所管的档案要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对所了解的机密情况,不得泄露。

 

第十四节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二、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三、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四、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五、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六、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

七、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八、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节  财会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财会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制度,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

二、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负责。

三、财会室门窗要坚固、防盗,放现金的保险柜和外加的铁马夹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四、财会人员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通知保卫部门派警力护送。一般取钱也须二人同行,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五、财会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 六、财会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七、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完善有效。

 

第十六节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一、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票据、有价票证、财务印签(章)必须分放保险箱,严禁放于办公桌或木质柜橱内。保险箱钥匙不得放在办公室抽屉内。

    二、提取(送)大额现金时,必须有2人以上同行。数额巨大时要有专车接送,专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数额特别大时可要求保卫处派人护送。

    三、已建立财会室的部门,其存放现金的房间必须设置“三铁一路”(即铁门、铁窗、铁箱、报警器),并通过公安部门合格财会室认证。

    四、持有《安全合格证》的财会室,其保险箱内现金可按开户银行核准的数额存放。未申领《安全合格证》的财会室和单位分散使用,没有专人值班的保险箱,其过夜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数。

    五、健全和落实票据领用制度,空白票据、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开具未填写日期、用途、限额的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和汇票。

    六、签署票据的印签不准由同一人保管。

    七、财会、保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锁好抽屉、保险箱,关好门窗,上好保险。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箱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在保险箱内超额存放现金过夜的,一经查实,按其过量存放现金额的10%30%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额度为5000元,违约金统一交学校财务。

    八、发现现金、票证被盗,办公室被撬等案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发现财会室钥匙、保险箱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九、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后,根据《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视情况赔偿损失之部分或全部,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节  保密室安全管理制度

 

试卷保密保管工作人员守则:

一、试卷必须存放于保密室,做到防潮、防火、防盗、防鼠,确保绝对安全。

二、试卷保密保卫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防范,确保试卷保密万无一失。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禁止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通信。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有权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五、试卷在启用前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裹。

六、移交试卷必须认真清点,并履行移交签收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各有两人以上。

七、发现差错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八、试卷保密保卫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如有违反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必须追究并查处。

九、试卷签领及回收,须认真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严防差错。

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一、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试卷。

二、试卷保密室在使用期间配备保密人员和保卫人员,保密保卫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质。

2、无亲属参加该次考试的学校工作人员。

3、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4、身体健康。

三、保密人员的职责:

1、教务处主管考试的副处长和考务工作人员是保密人员。

2、教务处主管的考试的副处长是保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考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工作室的保密工作,监督试卷的交接、运送。

3、考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两人分别掌管保密室里间铁门和铁柜的钥匙,负责考试期间领取和送回试卷。

四、保卫人员的职责:

1、学校保卫处承担试卷保密室的保卫工作,负责试卷存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2、保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无论何情况,值班现场不得少于两人值班。

3、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从事文化娱乐活动和私自作用电话、通信。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5、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6、不得将保密室钥匙转交他人或者相互代管。

7、拒绝他人索取试卷保密室钥匙。

8、拒绝代领试卷。

五、保密室在接收发放试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好值班记录和试卷交接记录。

六、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保卫处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

 

第十八节  学生生活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校有关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三、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四、学生宿舍不准接待外来客人。

五、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里。

六、学生宿舍实行楼层、房间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负责安全检查。

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

八、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第十九节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风化的信息。

    三、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校园网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证;各学院、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学院、处、部门的管理。

    五、严禁任何人擅自将非正常途径的信息接入校园网。

    六、对需要接入校园网的信息,学校设专人负责审查,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七、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并有下列情节者,学校可以提出警告或停止使用网络等处分,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账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入网络。

 

第二十节  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内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防范责任,推进我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和《宁波市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本校各部门及校属产业,由于没有按照《宁波大红鹰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规定落实防范措施,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被盗,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均适用本规定。

    三、校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保卫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应当赔偿损失:

    1.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存放或管理的财物,没有落实具体责任人,没有制订相关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的;

    2.财物使用保管人,不按财物管理规定或安全防范要求保管财物的;

    3.值班、门卫、巡逻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岗位责任和防范制度的;

    4.各级社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校保卫处认为需要追究被盗责任的。

    五、责任赔偿的标准为:被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按实际损失额赔偿;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按照500元损失赔偿;超过1000元的,以500元为赔偿基数,超过部分按损失额的10%赔偿,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六、赔偿损失款由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不得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七、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内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责任赔偿时,应承担赔偿金额的20%,其他有关人员有赔偿责任的,应根据责任主次确定赔偿数额。

    八、被盗案件发生后,要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在查破案件的同时,查明被盗原因,认定责任,核定被盗财物的价值。

    九、财物被盗责任的赔偿程序依照《宁波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执行。对财物被盗,责任明确,有关责任人对赔偿无异议的,可由保卫处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十、赔偿金由校财务处统一收缴,回执送校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节  校内商业用房(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商业用房各经营点是直接为广大师生员工学习、工作与生活服务的场所,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各商铺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第一,师生在上”的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师生提供平价、优质的规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日常供应,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体现“服务育人”理念,树立窗口形象,与师生共建整洁卫生、安全有序的用膳和购物环境。

    二、监督管理

由后勤部门指定专人对各经营点的工作实施监管。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着装、用语、服务态度,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灭蚊蝇与灭鼠,餐具消毒和采供食品的卫生防疫等规范的建立与执行;检查膳食、其它副食品和日常生活小商品等品种、质量、数量和定价等状况;纠正和制止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保卫处对各经营点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督促检查经营点的安全防范措实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各经营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经营

各商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及其工作人员独立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均与学校无涉。经营者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对学校提供的经营用房、设施要爱护使用,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璜设计;不准擅自开路挖沟、移树植被;不准擅自改变通讯、网络、电缆、水管的方向、线路;不准擅自关闭/开启供水、供电、网络、通讯系统,如有损坏,要予以修复或赔偿。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进不卖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过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卫生新鲜。不进不卖假冒伪劣产品和黄色、反动书籍与报刊。

3.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饮食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市卫生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服务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工作帽,注意个人卫生;严禁在经营点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4.必须按规定的经营品种从事经营活动,不许超范围经营。

5.搞好经营场地的卫生工作,保持货架的整洁,做好门前三包;日常产生的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放到指定地点。

6.在经营点内,不得超范围使用电器,如热得快等,不得使用明火烧饭烧菜,维护好公共安全。

7.做好防蝇、防鼠工作,专人负责放、收鼠药,以免发生意外。

8.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9.经营点不得存放现金过夜,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10.各经营用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四、违规处罚

    1.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章  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新生报到安全制度

 

一、牢记校园内24小时报警求助电话:88052110

二、入校后立即办理报到手续,生活费尽量存入银行,随身携带现金最好不超过100元。

三、个人所带现金、存拆、卡等各种物品妥善保管,及时更改银行卡密码,锁好自己的抽屉、柜子,钥匙尽量随身携带。凡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学校不负责赔偿。

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新生报到期间,除一次性收取费用外,凡有人自称“学生干部”或某产品代理人,以学校的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的,均属诈骗行为,请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处。

五、在报到过程中,如发现自己的物品遗失,请尽快与广播站联系。电话:13957427629,及时为您发布寻物启事。

六、午休或夜间就寝时必须把门关好,熄灯后不准窜宿舍和随意走动。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携带管制刀具和黄色、反动书刊。

八、校内禁止吸烟、燃烧纸张、杂物和使用明火,宿舍内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乱拉电线、乱接电器和使用蜡烛等,防止发生火灾。

九、严禁私自动用灭火器、消防栓,对损坏消防设施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十、要互相关心帮助,严禁吵、骂、打架现象及不法行为的发生。

十一、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节  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一、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二、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三、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四、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顶层。

五、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六、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后勤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七、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

八、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九、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十、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班主任或保卫处。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十一、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

十二、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十三、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十五、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节  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二、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三、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五、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六、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七、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第四节  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一、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加密码存入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三、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四、学生不提倡佩戴金银手饰、手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

五、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一律加锁存放到个人位置上,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六、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第五节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女生宿舍楼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与异性入内。

    二、学生宿舍不得擅自接拉用电线路,使用热得快、暖气等电热器具。

    三、学生宿舍不得使用明火照明,不得在宿舍区内焚烧废纸、杂物。

    四、宿舍走廊过道应保持畅通,不得乱堆杂物。

    五、住宿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宿舍内举办舞会,严禁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或赌博。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所有的计算机、手机等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信用卡与密码分开存放。

    七、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等物品时,应遵守作息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严禁在宿舍区利用计算机等器材进行营利性活动。

    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

    九、爱护宿舍楼内公共设施,不得踢门入室、爬窗撬门。

十、离开宿舍或入睡时要关灯锁门。

 

第六节  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二、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四、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五、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第七节  学生公寓宿管员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宿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区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二、白天学生上课期间,宿管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也可直接报告保卫处。

三、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楼房总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宿舍晒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四、学生进入宿舍区,要严加看护,防止陌生人趁机混入;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严禁请学生代班。

 

 

   宁波大红鹰学院

   2011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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