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肉搜索”已成常见事件,并且往往只是起源于某件小事,因为网友的聚集和搜索,已经演变至无法控制的局面,当事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络。在此种披露的过程中,有些网友觉得理所当然,都站在一个审判者的高度,而结果亦是五味杂陈。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网络顽疾,这种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深受网民痛恨。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很容易衍变成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从而成为隐性暴力。它甚至还可能侵害到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
总之,不管起因如何,部分网友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极力挖掘他人隐私,并肆意散播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等法律将相继实施,明确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违法刑事犯罪行为。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个人信息是指: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有何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如何依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属于第二种,即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情节严重”情形。
人们天然有着对正义的外在追求,对稳定秩序的内在需求。这在网络上,也并不例外。如果将这种追求与需求寄托于简单的以暴易暴、同态复仇,我们只能与正义渐行渐远,网络秩序也将越来越糟。
依法治网不是空话,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拳已经扬起!奉劝那些打着“正义审判者”幌子的人,及时收手,莫等面对铁窗空留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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