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财经学院关于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性意见
2021-09-08 08:5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大学生学业成长与个性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指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业和职业指导,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以教师或教师团队的形式为每一位本科生安排学业导师,帮助学生制定并完成学业规划的制度。学业导师应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指导过程,以开展学业指导为重点,统筹兼顾科研创新、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担任学业导师是学校专任教师岗位基本工作职责。要求全体专任教师参与,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员参与。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制对师生的要求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治学严谨,工作认真,有强烈的责任心,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2.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理解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及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掌握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趋势;

  4.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导师专项培训。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专业聘任行业企业专家、技术人员担任学业导师,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双导师制,提高本科学生职业能力和岗位竞争力。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学业导师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学科能力,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学科专业特点、学习要求,激发学生的发展潜能,对学生思想观念养成、学业发展、科研创新、职业规划和就业等方面予以指导,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增强专业认知、促进全面发展。

  1.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将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3. 指导学生了解学校学籍管理、个性化培养等文件规定,制定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并督促实施;

  4. 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其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建议;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给予改进提升的帮助;

  5. 提高学生双创能力,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和其他课外活动;

  6. 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形势,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

  第七条 被指导学生基本要求

  1.尊重导师,在学业、思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困难时主动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2.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学习计划和职业规划;

  3.以积极的态度和导师共同制定学业成长与发展活动, 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任务;

  4. 能够客观、公正地评议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三章 学业导师的选配与管理

  第八条 本科导师制基本运行单位为学生学业成长班,学业成长班采用纵向配置,由大四、大三、大二、大一各年级学生共同组成,教务处负责制定学业成长班编码规则,每个学业成长班一般应配一名学业导师(也称为学业成长班班主任),学业成长班可以跨专业组建,鼓励围绕学科竞赛、科研服务、创新创业等主题组建学业成长班。

  第九条 各专业学院是导师制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学校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导师制实施具体方案,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学业导师队伍建设,导师的选配、协调,学业成长班的组建与实施工作。

  1. 学业导师队伍建设。各专业学院应坚持水平与责任并重为原则,选择热爱人才培养工作、师德学识兼具的教师担任学业导师,建设一支由学院专任教师、行业企业专家与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高水平学业导师队伍。符合条件的教师必须担任学业导师,确因工作原因无法担任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 学业导师选配。以双向选择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各专业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的前三个月之内完成学业成长班的调整工作:为新生选配学业导师进入相应的学业成长班,同时对个别确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学业成长班调整。

  3.学业导师调整。学院应制定学业导师与指导学生更换调整的具体细则和流程。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导师和学生,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导师,学院应及时调整,保证学业成长班工作持续开展。

  第十条 学业导师配备数量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效果,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量不宜过多,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同一年级学生数不超过15人。

  第四章 学业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工作方式以学业成长班为单位。一般应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1.组建学业成长班。学业导师或导师团队将所指导的全体学生组建为学业成长班,允许各班级进行个性化命名,但必须正向、有意义。

  2.制定学业指导计划。学业导师须制订学业成长班指导计划。

  3.学业成长班管理。学业导师是学业成长班学业指导的主要责任人,要认真完成对自己班级全体学生的指导,同时做好与学工的联动工作。导师须主动组织班级学习活动,加强与每位学生的联系、沟通和指导。每学期班级活动不得少于3次,每位学生指导次数不得少于5次。特别要在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加强对学生学习指导,帮助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方案,关注学生学业动态,使导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成为学生学习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指导过程材料整理。学业导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将指导计划及过程性材料收集整理,报学院作为导师考核依据。

  第五章 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考核与表彰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工作按学年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各学院制定并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0%。各学院根据学业成长班活动开展情况及学生学业成效,按学年进行优秀学业成长班及优秀学长评选,比例均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工作绩效津贴发放依据,同时作为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评聘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参与学年各类推优评先资格,学院须对其进行提醒、约谈和培训,不得发放学业导师工作绩效津贴。

  第十四条 各学院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学业导师,报学校审定后,授予“宁波财经学院优秀学业导师”荣誉称号。各学院评选出的优秀学业成长班及优秀学长,报学校审定后,授予“宁波财经学院优秀学业成长班”“宁波财经学院优秀学长”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工作津贴。学校按每生每月10元的标准,以学年(按12个月计算)为单位根据各专业学院学生总数下拨到各专业学院。各专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业导师津贴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应体现基本工作津贴与绩效津贴两部分,其中基本工作津贴不得高于总量的60%。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参与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从组织管理、师生满意度、学生学业成效等方面对二级学院导师制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组织领导与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导师制指导、管理与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组长:校长

  副组长:负责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专业学院院长。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院建立本单位的专项工作小组及工作机制,由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实施。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成效纳入学院教学与学生工作日常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建立学业导师培训制度,组织学业导师岗前培训与工作培训交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相关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