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1-09-08 09:08:11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负责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 员: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

  下设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处长担任。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负责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

  成 员:团委、财务处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专家学者、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三、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2.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智育成绩或综合测评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在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 需满足学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5. 具体要求详见当学年相关通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2.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根据《宁波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困难生,有参加勤工俭学、青年志愿服务、义工等公益性活动经历的或因贫困缓交学费的学生优先考虑。

  3.其他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2)需满足学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3)其他评选要求详见当学年相关通知。

  (三)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1.学习年限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2.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3.其他

  (1)同一学年内,申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需满足学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3)其他评选要求详见当学年相关通知。

  四、评审程序及方式

  (一)国家奖学金

  1.学生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发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通知。评选名额根据宁波市教育管理中心每年分配的名额确定,采用差额评选方式评选。

  2.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和推荐工作。由学生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核实材料、初审通过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人选。

  3.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对二级学院上报推荐人选资质进行审核,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学校领导集体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将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1.学生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相关通知。评选名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分配的名额确定。

  2.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和推荐工作。由学生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核实材料、初审通过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人选。

  3.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对二级学院上报推荐人选资质进行审核,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4.经学校研究审定后,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将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