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财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1-07-10 09:1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积累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经验,提高师资队伍水平,促进学校学科建设,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办高教〔2019〕2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财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根据学校与研究生招生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来我校开展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生。研究生必须由学籍所在单位派遣,接受我校和学籍所在单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优先在硕士学位培育点、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人数由学校与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共同确定,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研究生不超过2名。研究生在我校接受培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科研处是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事务由科研处、各学院、指导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第六条 科研处职责:负责研究生及指导教师相关政策制订、培养经费保障、培养过程监控、学籍档案管理、指导教师考核、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职责: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活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管理,负责与研究生学籍所在学校的联系。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学生处配合科研处、研究生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等做好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安排落实研究生宿舍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图书馆负责研究生图书借阅管理;信息与网络技术中心负责研究生校园卡的管理及网络的保障。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第十条 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副高职称,研究方向明确,专业知识扎实;

  (三)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有一定的研究课题经费,确保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研究费用;理工科类近三年科研经费总额在8万元及以上,文科类近三年科研经费总额在3万元及以上;

(四)具备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聘书或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五月份开展指导教师认定工作,由指导教师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科研处认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组织纪律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

  (二)指导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选课,及时检查、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协助、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教师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讲师及以上职称的3-5名教师(至少一名成员具有博士学位)组成;

  (四)与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协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认真安排文献阅读、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论文撰写及答辩各个环节;把握学位论文应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水平,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对论文质量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五)指导研究生制定研究论文的发表计划,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相关要求的期刊论文。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将下一年度计划指导研究生人数和培养计划上交学院,由所在学院推荐汇总后报科研处审核。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初,将毕业研究生的档案上交学院,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存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及待遇

  (一)研究生顺利完成毕业答辩后,指导教师须填写《宁波财经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登记表》(见附件1);

  (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指导1位研究生毕业论文按50个教学工作量计算。讲授1门研究生课程按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2倍计算。教学工作量补贴按超课时津贴标准计算。

  第四章 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籍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培养要求,在学籍所在单位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要求

  (一)研究生应遵守法纪法规,遵守宁波财经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我校管理;

  (二)认真开展学术研究工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按计划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各项学术研究任务;

  (三)学位论文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具体要求按学籍所在单位和联合培养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按照学籍所在单位的毕业要求发表论文;

  (五)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与参加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无法参加者,应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病假必须持校医院或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两周以上(含)者必须经所在学院主管科研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研究生回学籍所在单位或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须向指导教师报告,并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七)研究生通过学籍所在单位学位论文答辩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硕士学位申请表、毕业论文、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等复印件材料,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待遇

  (一)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我校学生图书借阅待遇;

  (二)可以参加指导教师主讲课程的答疑、实验指导、作业批改、上习题课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可以参加指导教师的研究团队,作为成员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现行科研奖励办法按我校教职工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资助和指导教师自筹,其中以指导教师自筹为主。符合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的,给予经费资助。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2万元/生;以第二指导教师身份指导的资助标准为1万元/生。

其中第一指导教师为列入研究生学籍单位招生简章的我校教师;第二指导教师为未列入研究生学籍单位招生简章、与合作高校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的我校教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导师提供生活津贴,标准为最低500元/人·月,每年计发10个月,每人发放不超过20个月。

  联合培养单位另有规定要求的,由指导教师按照协议单位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指导教师的课题经费承担。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一由学校安排住宿。住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网络费等由研究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指导教师负责给其办理一份意外及医疗保险,费用由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培养经费开支主要范围为:

  研究生生活津贴(不少于学校最低资助经费的40%);学籍所在单位与我校之间的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会议费;购买必要的研究设备、原材料、专业图书及相关资料费用;参加学术会议、查阅资料等产生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我校,或按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若与联合培养学校的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