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1-08-30 10:5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55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860元(如国家资助标准有变动,以最新的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当学年被认定并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为目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1.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宣传、评审工作,确保评审信息的公开。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院按要求公示后,报学生处复核。

  3.学生处复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上报。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切实加强资助经费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按月直接发放到获资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八条 加强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妥善使用国家助学金,缓解生活、学习上的经济压力,不得用于奢侈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依实际情况,取消申请资格,停发当年未发完的助学金,并责令学生退回已发助学金,同时将该行为纳入学生征信体系。停发、退回的助学金将严格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