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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经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作者:招生办 发布时间:2019.10.08
     

宁波财经学院

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大规模扩招要求,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我省扩招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 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职成〔2019〕143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在岗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其他群体生源等高职扩招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第六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象山校区(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城)。

第七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创办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三个校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

学校注重打造服务区域新经济发展的财经学科特色,现有38个本科专业和3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小企业中高端技术、管理岗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有省一流学科4个,市重点学科5个,省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共11个,市品牌、特色、优势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共8个;学校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在96%以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创业学院被列为“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

第八条 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2019年学校设置高职扩招招生专业3个,总计划100人,详见下表: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年)

计划

学费(元/学年)

招生对象

01

戏剧影视表演

3

30

13800

退役军人、在岗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其他群体生源

02

播音与主持

3

30

13800

03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3

40

13800

 

第九条 培养方式:学校将创新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针对高职扩招生源特点,采取灵活多元的培养模式。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制定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教学方式等。修业年限3年,弹性学制可延长至6年。

第十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助学保障:奖贷助等政策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处分记录

2.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者

3.身体健康,能完成专业学习者

4.2019年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和信息确认

1.报名方式:报名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于2019年10月8-31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平台(www.zjzs.net)进行网上报名。志愿填报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每个考生可填报2个学校志愿和服从学校调剂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2.信息确认: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11月2日上午8:00-12:00,到我校(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确认报考专业,缴纳考试费140元/人,同时领取发票和准考证。逾期未确认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测试和录取

第十四条 测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9年11月213:00

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第十五条 测试内容和方式

测试内容:职业适应性测试,包含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测试方式:单独面试,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根据其在我校的测试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按招生计划数100%确定录取名单,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如成绩相同,一并录取。

若我校一志愿录取后,计划仍未完成,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承认其一志愿学校的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测试,以总分100分进行折算,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记录处分和明显不良作风影响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幼儿园在职教师等高职扩招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将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8044810。

第二十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www.nb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nbufe.edu.cn/zsb

咨询电话:0574-88052238、0574-88052239

招生官微:nbdhyzsb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