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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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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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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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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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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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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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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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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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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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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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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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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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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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奖学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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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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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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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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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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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及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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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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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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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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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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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生不超过16000元/年,研究生每生不超过2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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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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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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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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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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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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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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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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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或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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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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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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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市属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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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年。高于16000元/年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低于16000元/年的学费按实际缴费对学生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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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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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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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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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0元/年。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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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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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综合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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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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